據(jù)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網(wǎng)站消息,日前,該局保健食品化妝品監(jiān)管司起草了《兒童(含嬰幼兒)化妝品申報與審評指南》(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提出,兒童產(chǎn)品配方應選用有一定安全使用歷史的化妝品原料及技術,不鼓勵使用如基因技術、納米材料等新技術新材料。
征求意見稿指出,兒童(含嬰幼兒)化妝品配方要遵循以下幾點原則:
(一)應限度的減少配方所用原料的品種。
(二)選擇香精、著色劑、防腐劑及表面活性劑時,應堅持有效基礎上的少用、不用原則,同時關注其可能存在的潛在致敏性。
(三)兒童產(chǎn)品配方不宜使用諸如美白、祛斑、去痘、脫毛、止汗、除臭、育發(fā)、染發(fā)、健美、美乳等功效成分。
(四)應選用有一定安全使用歷史的化妝品原料及技術,不鼓勵使用如基因技術、納米材料等新技術新材料。
(五)應了解配方所使用成分的來源、組成、雜質(zhì)、理化性質(zhì)、適用范圍、安全用量、注意事項等有關信息。
征求意見稿強調(diào),申報企業(yè)應對兒童化妝品的安全性進行研究與評價,確保產(chǎn)品使用安全;應根據(jù)兒童的特點,對兒童化妝品及其所使用的原料進行特定的安全性評估;應結合產(chǎn)品的使用方式(如用后是否沖洗),加強對配方中使用香精、乙醇等有機溶劑、陽離子表面活性劑以及透皮促進劑等原料的兒童化妝品的安全性風險評估。
征求意見稿指出,兒童(含嬰幼兒)化妝品菌落總數(shù)不得大于500CFU/mL或500CFU/g;產(chǎn)品中文名稱、標簽及說明書中應標注“適用于兒童”等說明性用語;對于兒童使用的產(chǎn)品,應在外包裝上標注“適用于兒童,必須在成人監(jiān)護下使用”等警示用語;闡述的內(nèi)容應科學、合理,不應使用絕對化語言描述。